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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考舞弊案刑事责任探讨

2024-12-30 王柯高考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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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考舞弊案件频发,并已经从原先的单个型向聚众型转变,甚至产业链条化,涉及的资金、利益巨大,侵犯了他人公平考试的权利,破坏了考试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社会公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高考舞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设“高考舞弊罪”,现结合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多起高考舞弊案件及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探讨有关舞弊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下:

一、国家工作人员

从现有公开裁判案例来看,替考型高考舞弊通常涉及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一是管理身份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替考的第一个环节便是伪造身份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属于滥用职权罪;如果是出于过失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他人办理虚假身份证件则属于玩忽职守罪。二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指教体局、高招办、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他们在高招工作中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本应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但因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罪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前述人员按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当行为不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只舞弊不徇私情形,但符合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方可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另有受贿行为的,按渎职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进行数罪并罚。三是从事监考工作的教师。如果监考人员与舞弊人员里应外合,为“枪手”提供职务便利并受贿的,高考监考工作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的高考舞弊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另有受贿行为的应数罪并罚。四是国有医院的工作人员。国有医院的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高考体检的规定,在考生未亲自到场的情形下违规为他人出具体检证明,可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有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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