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五条 学校全称:
兰州城市学院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7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应用型大学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应用型大学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兰州城市学院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第十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和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四章 录取第十五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十六条
兰州城市学院在考虑学校办学条件、
地区生源质量、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学校特色与招生就业相结合、适应性与预见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招生计划编制原则。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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