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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2025-01-24 王柯高考志愿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25〕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6月30日17: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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